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1544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鹏
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