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1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衡井公路97公里处(北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4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