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36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衡井公路97公里处(北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4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