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36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衡井公路97公里处(北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4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