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9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苏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