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9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苏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