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苏东路1号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