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1632某某与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苏东路1号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