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4219号
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蓉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