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6011号 原告:廊坊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6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廊坊市**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廊坊市**广告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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