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6011号
原告:廊坊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6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廊坊市**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廊坊市**广告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