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3)锡仲调字第0028号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确认**结欠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及工程善后借款合计人民币1766981.73元。**在2023年2月24日前一次性向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1766981.73元。**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1766981.73元款项的剩余未支付部分及20万元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之间无其他工程款结算及借款争议纠纷。三、本案仲裁费21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一、202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街街道××号的房产一套,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询价、拍卖,现已成交,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未持有股票(股权)。 5.**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收入。 6.**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三、2022年9月2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4月3日,因被执行人钱为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4月3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966981.73元。收取案件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锡仲调字第002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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