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2023)锡仲调字第002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7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3)锡仲调字第0028号调解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缪 星 审判员 周 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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