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027号
原告:涿州市方利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一村富强街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6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涿州市方利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涿州市方利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涿州市方利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方利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