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县果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定州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迪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来县果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果安苗木合作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迪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