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怀来县果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县果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镇定州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迪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来县果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果安苗木合作社)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迪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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