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1民初170号
原告:***,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265114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诉讼费后,未在指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