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

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国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04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启明路启明市场二楼A1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普元。
被执行人:韶关市国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河边第五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邹鑫。
本院在执行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国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敏琼
审判员  邓文武
审判员  叶显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