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04民初3086号
原告:英德市捷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东华镇英青路***商住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郑佑练。
被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市场二楼A1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德市捷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胜机电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丰电器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胜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佑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丰电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胜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650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5日英德市捷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佑练联系广东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购买一台美的空调柜机,双方商定货款为6509元,广东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要求先付款后发货,由于广东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相似,原告法定代表人郑佑练在电脑上转账时错把“晋丰电器有限公司”当作“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把6509元货款错误地转到被告韶关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公账2005022809024824861上,转账成功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截屏发给广东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发现后当即告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郑佑练转错款了叫马上撤回,原告法定代表人郑佑练马上打电话给银行要求撤回货款,但银行告知实时到账无法撤回,原告法定代表人郑佑练再次联系广东新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询问得到被告韶关晋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138××******),马上打电话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返还原告货款,但被告韶关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原告其公司账户已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公司账户只能进款,不能转出款项,无法返还该货款给原告,被告也不愿意用其他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并没有发生真实的买卖关系,也没有其他经济来往,由于自己不慎将向其他公司定购空调的货款错误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得到该货款没有法律依据,为此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晋丰电器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被告之间无经济往来,原告因自身过失将6509元转入被告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5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509元给原告英德市捷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天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