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

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民初1766号
原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启明路启明市场*楼A1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晴,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晋丰电器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省五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丰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省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丰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余款841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0日,利息为68892.88元,利息以841000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0日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余款5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1000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0日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为止);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外新增工程的工程款870062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28日,省五建公司与粤北人民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省五建公司为粤北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项目(下称粤北医院门诊楼项目)的总承包方,总造价205347753.52元。被告***挂靠省五建公司,是该工程项目的经理和实际承包人。2011年1月9日,被告***、省五建与原告签订了《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粤北医院门诊楼项目中的空调和通风安装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原告,工程价格为1200万元(原发包价16552896.5元)。原告签订合同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工程已于2013年3月19日竣工交付使用,被告最迟应于2015年3月19日前结清工程款,但被告现仍欠原告暖通空调工程余款841000元。由于设计方把消防的强排风系统项目列入暖通空调的施工图纸及造价清单内,而把空调冷却塔及相关连接管道、阀门列入给排水系统的施工图及造价清单内,因此,原告在负责《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空调安装工程外,在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原告还为被告安装了三台冷却塔和相关连接管道、阀门。冷却塔的安装工程是粤北医院110楼项目中的给排水工程项目,是新增工程,被告当时同意按照造价工程量清单及价格表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根据粤北医院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价格表计算出,原告的新增工程量造价为ll60082.07元,原告愿按照该价格的75%收取工程款,即870062元。现该增加工程己竣工并已投入使用,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向原告结清该笔新增工程款项。2011年3月起,工人工资和建筑材料不断涨价,粤北医院门诊楼项目整个工程的建设成本明显增加,包括原告的分项工程建设成本也提高。因此,被告与发包人粤北人民医院及韶关市政府洽谈增加工程款,为了洽谈顺利进行,被告还组织工人停工,从而也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被告当时许诺,因人工及材料调差所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加,会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工程差价。2011年12月12日,韶关市政府发布(2011)108号《关于粤北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建设工程合同争议问题的会议纪要》,已对人工、材料调差问题及其他增加工程量造价问题作出了指导意见,原告认为人工、材料调差价,被告也应相应向原告支付人工、材料调差价,增加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但由于对最终调差的价格,发包方与被告尚未达成一致,原告本案暂不就此方面提起诉讼。此外,原告还应被告要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增加许多附属工程,这些工程现尚在核实结算中,本案暂不就此方面提起诉讼。粤北医院门诊楼项目已于2013年3月19日竣工,原告负责建设的分项工程亦己验收并投入使用多年,但是被告却仍然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且拒绝结算和对账,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被告省五建公司与***辩称:一、原告所诉工程欠款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已实际超额支付。根据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粤北人民医院门急诊综合楼《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第二部分第八十分点明确约定,结算完成七天内付到总结算款的90%。合同第十条七十一分点明确约定,在结算完成前按实际进度支付80%工程款。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总金额共为l215万元,合同工程款的80%即为972万,合同工程款的90%即为l093.5万元。在原告未提供完整的竣工和结算资料前,答辩人实际已经支付ll60.9万元(详见证据一、二),明显已完全履约,实际已超付243万。答辩人安排专人多次敦促原告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但由于原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多次更换项目负责人,致使目前为止都无法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最终的工程结算款数目尚未提交。按合同要求,原告在未能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前,不得再申请支付工程款项。该案所涉及的项目已经竣工这么长时间了,原告在民事诉状中也承认了还在核实相关的工程量,至此,证明原告尚未完成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并未终结,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应继续履约,因此不成立有答辩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也不成立产生利息的理由,而且因为原告自身的过错严重影响到了答辩人与发包人整体项目的结算工作,导致无法完成工程最终的结算资料,造成了大笔资金(约人民币5000万元)无法回笼,已属违约。二、原告所诉本案涉案合同外新增工程不存在。根据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粤北人民医院门急诊综合楼《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主体第二、三条约定,该分包范围和方式为粤北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暖通工程、热交换、热力外管道等分项工程的大包干,已含这些分项工程所涉及的电气、管道、主机等,所涉及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也在分包合同第三部分合同附件二中明确标示。如原告所提出的冷却塔、管道、阀门等品牌都罗列其中。众所周知,空调冷却塔和相关的冷却水管是暖通系统工程的不可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设计过程中,由于粤北人民医院门急诊综合楼是一座大型综合型建筑物,暖通工程的相关图纸分布在暖通、电气、动力、给排水等不同分项图纸中。因冷却塔和冷却水管属于大楼综合管道部分,故设计时按设计通例编排在了给排水图纸里面,相应的投标清单是按设计图分类进行计算排列。在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主体第三条明确要求被答辩方进行二次设计深化,在二次深化设计中,暖通专业的施工图就从各分项图纸中分离出来,制作成独立的完整的暖通专业设计图。若原告认为冷却塔和冷却水管是合同外增加部分,那何来的合同约定的交钥匙大包干工程?另外,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约定,该案工程按固定价款进行交钥匙形式大包干,对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原告已经考虑并承担工程施工的各种费用及风险,包括了人工和材料的涨价风险。原告应有预见施工过程中市场材料及人工费用波动的风险,按分包合同要求,人工和材料价的变更与答辩人无关。原告仅凭答辩人与发包方之间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臆想出所谓的新增工程款项及计算方式显然无法成立,无论答辩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单价如何约定均与原告没有关联性,原告必须按照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履约、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违约。本案中,答辩人既已完全履约,在原告未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还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不但不积极配合答辩人完成结算,反而倒打一把要求支付新增工程款,其所谓的新增部分其实已包含在双方既定的合同范围内,双方合同约定如此明确,原告诉请显然不应受到支持。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第二部分第五十六分点明确注明了该合同需要购买的材料设备,要求原告必须选择的品牌及具体型号,并在附件三中清晰列明,若冷却塔属于额外新增工程,为何要在附件清单中明确列明购买的品牌及型号?附件条款属于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己明确表示充分考虑了一切风险因素,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既然选择签约,那么原告就应该完成合同的约定,否则就属于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由于自身管理混乱,没有真正按《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中相关条款履约,导致结算工作遥遥无期,已属违约。原告扭曲事实,颠倒黑白,在没有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前,随意夸大应收款项,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原告还有大量的合同内约定工程由答辩人代替完成,已经造成答辩人的损失。因此,在工程结算前,对原告的违约责任、预支的工程进度款及对工程总结算工作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依法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省五建公司承包粤北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后,将暖通空调工程转包给被告***,2011年1月9日,原告晋丰电器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省五建公司粤北人民医院工程项目部***(甲方、发包方)签订《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位于粤北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暖通工程、热交换、热力外管道等分项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具体内容以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附件一)所涉及的内容为准。合同约定:“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二次深化设计、包工、包材料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等交钥匙大包干方式进行总承包;合同总价款金额1200万元;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合同价款在合同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按合同价款进行交钥匙形式大包干,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乙方已经考虑并承担工程施工的各种费用及风险,包括人工材料及设备涨价的风险,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风险,施工现场安全造成的风险,乙方提出的施工图的完善及修改造成工程量增减的风险,各项材料检测费支付,各项检测费支付等一切与施工有关的各项费用及风险;在承包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需要完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咨询并完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到功能调整或减少的项目须征得甲方同意认可,图纸的完善和修改均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乙方在合同价款中必须承担此规定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乙方已经考虑并承担承包范围内属二次设计或专业设计中的项目的施工和设计费用、审图费用;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乙方已经考虑并承担了各工种和各分包工程配合施工和交叉施工的问题,不能以工序改变、误工等原因增加任何费用;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乙方已经考虑并承担了施工时对各种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用。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双方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工程交接,由乙方10天内提交4份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如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则乙方负责返工到合格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6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争议部分的约定处理;结算完成七天内付到总结算款的90%,总结算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中5%如半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5%如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附件三甲方推荐主要材料一览表中螺杆式冷水机组技术要求约定为冷却塔300m3/h及800m3/h玻璃钢方形横流式冷却塔。2013年3月29日原告晋丰电器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乙方、承包方)与***(甲方、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位于粤北医院门急门诊医技综合大楼五层空调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合同总价款金额15万元。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后,原告未按约定向两被告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未进行结算。被告省五建公司向原告支付1160.9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明确同意按1215万元结算工程款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特征,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涉案工程为粤北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项目暖通空调工程,应由有资质的承包人和施工人进行承包和施工,而本案中涉案空调的工程经过多重发包和分包,转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亦为自然人,明显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与***签订的《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书》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被告的责任问题。原告晋丰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签订《暖通空调工程分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完成空调施工工程是由原告完成,原告主张工程款由其收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的空调工程款,双方虽未进行结算,两被告明确同意以合同价款1215万元结算给原告,扣减被告省五建公司向原告支付的1160.9万元,尚欠原告54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省五建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完成空调工程至今未结算,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尚未成就,鉴于两被告明确同意以合同价款1215万元结算给原告,工程亦实际交付使用,本院确定被告应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实欠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晋丰电器公司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4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实欠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晋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0元,由被告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