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40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29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若甫。
被执行人: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西、沈庄路南15号1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理人胡某。
被执行人: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景门国贸3号楼1单元202、203室。
负责人司何久。
被执行人:陈国欣,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陈国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陈国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陈国欣存款183600.1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