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景门国贸**楼****。
法定代表人司何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1世纪居住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若甫。
原审被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西、沈庄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胡保中。
原审被告:陈国欣,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1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或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欠款确认函》中约定,同意因欠款引发的纠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