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豪顿空调配件商行、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742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豪顿空调配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NNPQJ46,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孤山中路100号。
经营者:江丽君,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3868085W,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西、沈庄路南15号1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胡保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豪顿空调配件商行与被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豪顿空调配件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39元减半收取552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