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96号
申请人:河南珏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上海国际商贸城C区12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7DTA20M。
法定代表人:薛永辉。
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569号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754038R。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西红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00483472H。
法定代表人:李仆。
被申请人: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西、沈庄路南15号1单元12层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33868085W。
法定代表人:胡保中。
被申请人:郑州航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1B1-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7KQTEXP。
法定代表人:白玉杰。
申请人河南珏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77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润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92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