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147号
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西、**路南15号1**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