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西、**路南15号1**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市太公路与击磬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中公司)、原审被告**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1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专业(分部、分项)分包施工合同》签订于2013年,当时的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合同当事人完全有权依法约定管辖,一审法院依据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认定当事人2013年管辖约定无效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本案管辖权。江西建工集团与河南天中公司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分包施工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法人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不应按照双方管辖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其施行之日起即应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新受理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江西建工集团上诉称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