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民初1109号
原告:山东荣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中央空调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贸路西沈庄路南15号1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胡保中,董事长。
原告山东荣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中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荣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荣文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