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11执保658号
申请人: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11号蠡湖科创中心南楼1911室。
法定代表人:陆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521号9幢。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申请人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易诺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