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4564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黎,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96号吉安园二区7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9763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2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5768851。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与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6.48元,减半收取194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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