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97号
申请人:无锡昌晋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MFUH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41栋118号。
法定代表人:曹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W96C4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521号9幢。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
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576885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申请人无锡昌晋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昌晋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昌晋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无锡昌晋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吉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