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81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521号9幢。
负责人:马雪峰。
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被告:倪雯萍,女,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倪雯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