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信宜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21民初187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平,广东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茂名市信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17835139T。
法定代表人陈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茂名市信宜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泽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