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苗小光,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执行人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X-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6431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苗小光、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苗小光、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苗小光、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苗小光、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21日续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朝阳市××东都家园××楼××号××单元××室、××单元××室,查封时限三年。本院依法对以上房产提起了评估、拍卖程序,现该程序正在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中未有结果,本院无法进行下去,因该案审限过长,故本院将此案进行终结本次程序,待异议有新的结果时随时进行恢复,故本案欠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苗小光、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苗小光、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璐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