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执复10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苗亚环,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张永利,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X-9-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士东,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苗小光,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复议申请人苗亚环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与张永利、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东、苗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1302执260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苗亚环对执行法院执行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东都家园二期8号楼1单元1702室和2单元1701室楼房提出异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2021)辽13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驳回苗亚环的异议请求。苗亚环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查明,***与张永利、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士东、苗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辽13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钢材款人民币2,681,000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所欠钢材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二、被告张永利就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钢材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则被告崔士东、苗小光已抵押给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房屋,在抵押权注销后,可按实际市场价值清偿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钢材款。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永利、崔士东、苗小光、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以(2016)辽1302执260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6)辽1302执260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永利名下的产籍号为Ⅲ-3-1-230C117021、2170号住宅予以查封,并于同日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朝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案涉案房产登记在异议人苗亚环和被执行人张永利名下,二人系夫妻关系。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苗亚环对涉案房屋提出的异议能否排除法院的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异议人苗亚环和被执行人张永利夫妻二人的名下,本院查封张永利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但在评估、拍卖该涉案房产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永利的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共有人的财产份额。故异议人苗亚环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苗亚环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2021)辽1302执异68号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决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重新审查。1.(2021)辽1302执异68号异议裁定查明执行中查封了产籍号为Ⅲ-3-1-230C117021号和2170号两户住宅,而(2021)辽1302执恢14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拍卖的房产为东都家园二期230C一单元11702室和21701室,查封的是117021号和2170号,拍卖的是11702室和21701室,两者明显不同,什么原因;2.(2016)辽1302执26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两户住宅,2019年5月31日不动产登记机关加盖印鉴的送达回证上注明为轮候查封,因此应查清涉案拍卖房产是否为首封;3.涉案拍卖房产为两户房产,有两个产权证,应查清是否为可独立使用的两户房产,是否能够分割;4.(2021)辽1302执恢146号之一拍卖裁定于2021年6月25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张永利和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并由张永利签收,应查清向被执行人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利、崔士东、苗小光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执异68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谢学东
审判员  吕月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