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执复28号 复议申请人:***,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X-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3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与***、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1302执260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法院执行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期××号楼××**××室××**××室楼房提出异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2022)辽13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查明,***与***、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辽13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钢材款人民币2,681,000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所欠钢材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二、被告***就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钢材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则被告***、***已抵押给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房屋,在抵押权注销后,可按实际市场价值清偿被告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钢材款。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以(2016)辽1302执260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6)辽1302执260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产籍号为Ⅲ-3-1230C11702、21701号住宅予以查封,并于同日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朝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案案涉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名下,二人系夫妻关系。 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如下证据:1.房产证2份;2.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执行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能否排除法院的执行。案涉房屋登记在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夫妻二人的名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辽1302执恢1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2021)辽1302执恢1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的笔误予以补正,本院予以查封的房产为东都家园二期8号230C一**11702、21701室,且本院的查封为首封。因案涉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在评估、拍卖案涉房产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共有人的财产份额。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2)辽13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依法中止对双塔区××期××号楼××**××室××**××室房屋的拍卖并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一、执行法院在执行(2016)辽13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将我享有产权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期××号楼××**××室××**××室楼房查封并予以拍卖,1702室和1701室房屋是我的合法财产,根据朝房权证所字第R1014051号和第R××2号房屋所有权证可知,案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案外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害;二、被强制执行的住房是案外人的唯一生活住房,恳请保障我的正当居住使用权。我与***虽系夫妻关系,但是自2013年起至今***与我始终处于分居状态,***无数次当着其他人承诺,分居的主要过错在于***,此房归***所有,与***没有任何的关系。申请执行人与***的个人债务,我事先既不知情,也未听说,而且所涉供货钢材,案外人既未使用,也未参与购买,更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三、(2022)辽13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的诉权。依据(2016)辽13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可知,我不是该案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有权提起异议诉讼,但(2022)辽13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错误适用法律,只准许我申请复议,明显剥夺了我的诉权。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诉求。 复议申请人***在原审异议中请求:一、依法中止对双塔区××期××号楼××**××室××**××室房屋的拍卖并解除查封;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这两户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事实与理由:一、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期××号楼××**××室××**××室房屋是案外人享有产权的合法财产,根据朝房权证所字第R1014051号和第R××2号房屋所有权证可知,案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案外人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侵害;二、案外人不是(2016)辽13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依据(2016)辽13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可知,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系朝阳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判决书中已经查清的事实,该笔债务的受益人亦为该公司,***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尽管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但此行为完全系其个人行为,与其家庭没有关联,亦与案外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案外人不是该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这两户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这两户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三、强制执行案外人名下的唯一生活住房,于情于理不通,且损害案外人的正当居住使用权。案外人与***虽系夫妻关系,但自2013年起至今始终处于分居状态,且***无数次当着其他人承诺,分居的主要过错在于***,此房归***所有,与***没有任何的关系。申请执行人与华运公司和***的债务,案外人事先既不知情,事后也未听说,而且所涉供货钢材,异议人既未使用,也未参与购买,更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综上,申请执行人在明知该笔债务系公司债务的前提下,不顾案外人的正当权益,仍要求强制执行上述房屋实属不当,故提出本次异议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支持案外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原审异议中以案外人的名义提出其为涉案执行标的即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期××号楼××**××室××**××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房屋是案外人的唯一住房,且本案债务与案外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其异议的目的是排除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保护其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不受侵害,因此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执行法院(2022)辽1302执异35号异议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错误,本院决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执行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302执异35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