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8043号之一
原告:***,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春勇,海南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全民创业园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2474192P。
法定代表人:邹义,职务:董事长。
被告:段敬祥,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