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740号
原告:无锡坤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01898870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南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府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2474192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全民创业园94号。
法定代表人:邹义,该公司股东。
原告无锡坤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坤鼎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坤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家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