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67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267号
原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全民创业园94号(Y)。
法定代表人:邹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宇,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