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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6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被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源世家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人民北路3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第三人: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南门街88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源世家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