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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息有限公司、九江***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财保118号 申请人: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江西医药电子商务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50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九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门街道金桥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8P6QG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技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4.37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信息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信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37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9元,由申请人江***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