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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息有限公司与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赣0104民初2663号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97号B栋10楼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850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佛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H5RD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7989.173元及违约金164884.8元(违约金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万分之四计算三十天及合同总金额的20%);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XR20170726《弱电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的弱电工程施工(包工包料),合同总金额为56万元,被告分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原告依约施工,后因工程需要,原告按被告要求增补了部分工程,合计241144.94元。2018年3月20日,弱电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但被告却未按合同履行,目前仅支付373098.52元,仍有387989.173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重大的财产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江***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康宁医院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弱电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金额为801144.94元,未付335959.46元(含质保金)。原告同意按765184.48元计算工程款,即未付款按300000元计算,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10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5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付款计划履行,则未付款仍按335959.46元计算,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335959.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15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4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39.5元,保全费2670元,以上共计7409.5元由被告承担,限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进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何 敏 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