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民初2104号
申请人: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78724D。
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1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GTAH69。
法定代表人:叶志坚。
被申请人:叶志坚,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志坚、***、***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