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民初2104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78724D。
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在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洽谈本案《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时开始,一直在经营管理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公章也由其保管,**也表示同意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故本案能够认定**为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人要求追加**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另要求追加***为本案被告,因申请人难以举证证明***系江西罕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故对该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二、驳回申请人江西北邮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世民
人民陪审员程红
人民陪审员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