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49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古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320850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MB2745524W。
诉讼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牛素素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