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

某某与某某、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4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又名***),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卫生所对过)。
被告:日照市公路管理局工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权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