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8605号
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杜兰村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2467XP。
法定代表人:范先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42640U。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总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9元,由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庆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