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磊,天津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从年,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从年、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04224号-04226号公证书、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01121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 930 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3执7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埔
书 记 员 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