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运同德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1164号

申请执行人:京恒运同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22幢206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仉小银,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万荣,北京市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运同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84.3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