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222号
申请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甲4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容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兆天恒能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23号楼一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李承隽,男,1991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兆天恒能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李承隽、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25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兆天恒能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李承隽、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91230.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海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晴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