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20号
申请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甲4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容丞,男,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
被申请人:李从年,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从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从年、***、**名下价值6 053 679.0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从年、***、**名下价值6
053 679.0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