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2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二区甲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从年,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从年、***、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6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从年、***、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李从年、***、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2021)京国泰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李从年、***、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8164.92元。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住建委、工商局、银行等单位的信息。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李从年名下8辆机动车、***名下1辆机动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从年、***、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本案全部债权未实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从年、***、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