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576号
原告:***,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住天津市蓟州区,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42640U。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
被告:**,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