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969号
原告: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燕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965113615。
法定代表人:谭常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山,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八一五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17398271M。
法定代表人:王存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国能公司)与被告***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恒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被告恒杰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但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按撤回反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卢伟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潇辉
书记员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