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6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17398271M。
法定代表人:王存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费家营经济开发区578号路银滩大桥北侧众邦金水湾壹号院B座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45626463B。
法定代表人:王正孝。
申请执行人***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738.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AG××××金杯牌汽车,该车辆因本案已执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通达热能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8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丽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