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81执6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八一五路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17398271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老庙镇中心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9MA6YJ0DD1B。
法定代表人:何磊。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就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闽01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74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12月15日止的违约金为41577.23元;此后的违约金以货款3074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申请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12月6日被执行人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金额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川巃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执行和解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旻